博道大盘价值股票A,博道大盘价值股票C: 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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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大盘价值股票A,博道大盘价值股票C: 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11-04 10:44    点击次数:11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 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 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 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 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 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 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 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大盘价值风格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数量化 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 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 号 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设立日期:2017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262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 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 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 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 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大盘价值风格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数量化 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大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建仓期过后,一般情况下 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通过量化选股模型构建股票组 合,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大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大盘股票是指将所有上市交易的 A 股市场股票按照其在 A 股市场的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按照排序计算累计自由流通市值占 比达到全市场 70%的股票为大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 盘股票的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至少每季度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 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非公开发行、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自 由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纳入大盘股票范围内。      未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票定义标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 告。      (2)个股选择      在按照上述标准筛选后的大盘股票范围内,综合考虑股票的估值、量价特 征等因素,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优选具备估值优势以及投 资价值的大盘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大盘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管理人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 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 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互换等其 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 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进行相应的久期配置和个券选择,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以期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在对标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 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资质、合约条款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 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 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力 争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 利等影响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降低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大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价值指数收益率×90%+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关注大盘价值风格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 会,中证 800 价值指数隶属于中证 800 风格指数系列,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以中证 800 指数为样本空间,选取样本空间中价值因子得分最高的 250 只 股票作为指数样本,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的 具体编制方法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此选择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现金及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 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 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机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 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 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 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 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 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 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 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信息: 业时; 时;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 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 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 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 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 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 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 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 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 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 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大盘价值风格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数量化 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大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建仓期过后,一般情况下 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通过量化选股模型构建股票组 合,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大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大盘股票是指将所有上市交易的 A 股市场股票按照其在 A 股市场的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按照排序计算累计自由流通市值占 比达到全市场 70%的股票为大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 盘股票的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至少每季度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 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非公开发行、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自 由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纳入大盘股票范围内。       未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票定义标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 告。       (2)个股选择       在按照上述标准筛选后的大盘股票范围内,综合考虑股票的估值、量价特 征等因素,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优选具备估值优势以及投 资价值的大盘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大盘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管理人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 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 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互换等其 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 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进行相应的久期配置和个券选择,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以期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在对标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 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资质、合约条款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 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 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力 争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 利等影响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降低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大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价值指数收益率×90%+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关注大盘价值风格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 会,中证 800 价值指数隶属于中证 800 风格指数系列,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以中证 800 指数为样本空间,选取样本空间中价值因子得分最高的 250 只 股票作为指数样本,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的 具体编制方法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此选择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现金及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博道大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